111年度司促字第1673號
債 權 人 羿鋒工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明樺工程有限公司
一、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