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04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咏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之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