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7204號
債 權 人 無患子生技開發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麗京國際有限公司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柒仟肆佰陸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陸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