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催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所明定。另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
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最高法院68年度第15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㈢意旨
參照)。
二、查,
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公示催告之支票(支票號碼:BN0000000),欠缺金額及
發票日期,應為無效之支票,即
非證券,有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1件在卷
可稽。既非票據法第19條第1項
所稱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