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 請 人 丞儲國際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後段、第284條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聲請意旨主張聲請人前於民國108年3月15日簽立、面額新臺幣87,00元之支票遺失,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惟未提出經付款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分公司簽章出具之掛失
止付通知書
正本以作為
系爭股票遺失之釋明。本院於111年12月15日以基院麗
非速111年度司催字第70號函通知聲請人文到
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上開資料,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
可稽,
詎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
迄仍未補正,
揆諸上揭所示,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