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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  請  人  丞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勛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後段、第284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主張聲請人前於民國108年3月15日簽立、面額新臺幣87,00元之支票遺失,聲請公示催告等語,惟未提出經付款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以作為系爭股票遺失之釋明。本院於111年12月15日以基院麗非速111年度司催字第70號函通知聲請人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詎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仍未補正,揆諸上揭所示,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