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小調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陳沂賢
相 對 人 太上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太上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
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太上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係設於新北市淡水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