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小調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小調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陳沂賢 


相  對  人  太上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上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太上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係設於新北市淡水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