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陳秀英
相 對 人 葉爵豪
相 對 人 森姆頌光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法院裁定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
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柒拾萬元(票據號碼:CH0000000),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共同
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700,000元(票據號碼:CH0000000),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