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昀哲
相 對 人 戴維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建宏
人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終結後,供
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應係命供擔保之法院始有管轄權(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
參照)。準此,供擔保人依
上開規定請求法院返還提存物之聲請事件,即應由命供擔保之法院管轄。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係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而供擔保,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命供擔保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