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基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王學宇
被 告 采堤運動休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壹、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貳、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73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於111年2月9日收受該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
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