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基原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詩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成倉儲物流有限公司
洪鼎軒
複代理人 廖健良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等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夏滿仙間因本院111年度基原簡字第1號
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6,032,260元【計算式:5,963,065元+(人民幣15,619.64元×
兩造不爭執之人民幣兌換新臺幣匯率4.43)=6,032,2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1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