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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基小字第 139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391號 原 告 佳昇資訊有限公司
被 告 富士達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租賃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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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