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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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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基小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字第21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張祐銓即張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張佑銓即張文龍」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祐銓即張文龍」。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郁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