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基小字第 26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字第268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劉岳勳 
被      告  陳志榮 

            陳威志 


被      告  和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吳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