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基建小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晶懷石工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品勝營造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第405條第3項規定「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
一節之規定。」,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相對人之主事務所在台南市,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聲請人固主張本件約定債務履行地係在本院,然未據提出約定書面為證,難信為真。雖聲請人施工地點在基隆市,然本件
乃聲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因此無法
遽認工程施做地點即為
兩造約定給付工程款之履行地,
是以聲請人主張本院有管轄權應無可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