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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基簡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369號
原 告 昱信
不動產
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宏
訴訟代理人
林士桔
被 告 來嘉惠
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
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5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