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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基簡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369號
原      告  昱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訴訟代理人  林士桔 
被      告  來嘉惠 

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5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