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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基簡字第 7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787號
原      告  廣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婉 
被      告  文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毅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代被告支給費用,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因被告公司設址所在,並位處於本院轄區,而本院電話聯繫原告,亦未獲提出可認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客觀根據,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無管轄權。又被告公司設址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故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規定,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