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基簡字第787號
原 告 廣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文顥企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代
被告支給費用,
乃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因被告公司設址所在,並
非位處於本院轄區,而本院電話聯繫原告,亦未獲提出可認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客觀根據,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無管轄權。又被告公司設址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故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規定,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