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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基簡字第 9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918號
原 告 瑞德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巧怡
訴訟代理人
陳為宏
林上亮
馮韋凱
律師
1
被 告 藍文祥
輔 佐 人 藍祈清
訴訟代理人 藍佳鈞 0○○○○○○執行中)
被 告 藍祈清
藍雅萍
藍彭登志
藍國誌
藍國寧
李翊倫 0○○○○○○執行中)
藍國境
藍岱鑫
藍秋花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拆屋還地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112年10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