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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基簡字第 9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918號
上 訴 人即
訴訟代理人  藍佳鈞    現於法務部○○○○○○○
上列上訴人即訴訟代藍佳鈞與被上訴人瑞德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2月19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21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