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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小上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朱佳慧
被
上訴
人 曾河勝(被
上訴人
曾登吉之
承受訴訟
人)
黃玉草(被上訴人曾登吉之承受訴訟人)
曾湘滋(被上訴人曾登吉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家樂
不動產
經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周淑敏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被上訴人曾湘滋(被上訴人曾登吉之承受訴訟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上訴人之
聲請
,准對於被上訴人曾湘滋(被上訴人曾登吉之承受訴訟人)為
公示送達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徐世禎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