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主 文
本件應由謝國樑為
被告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
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參照)。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2月1日判決,被告於111年12月26日提起上訴,而被告代表人於111年12月25日已由林右昌變更為謝國樑。茲據被告現任代表人謝國樑於112年1月13日依法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
爰依
前揭規定,由本院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