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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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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委倫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謝國樑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2月1日判決,被告於111年12月26日提起上訴,而被告代表人於111年12月25日已由林右昌變更為謝國樑。茲據被告現任代表人謝國樑於112年1月13日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前揭規定,由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