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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武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雲雪 


被      告  林金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瑞玲律師
被      告  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羅健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
被      告  吳石金 

訴訟代理人  李鴻維律師
被      告  李建均



            許銘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複  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
被      告  林毓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理由:被告許銘威於訴訟中死亡,而其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承受訴訟人究為何人,尚無法確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