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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上列原告與武塔營造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具狀陳報被告許銘威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續行訴訟之人,且陳明是否承受訴訟(併提出各該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繕本逕送對造)。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原則上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173條、第175條第1項)。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訴訟,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二、查被告許銘威於民國112年1月28日死亡(卷附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足稽今逾3月,仍未經原告陳報承受訴訟情事。則本院無從得知繼承情形、承受訴訟對象,自無從命之續行訴訟,勢滋生被告許銘威無當事人能力之訴訟合法性問題。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逾期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