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複 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上列原告與武塔營造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具狀陳報
被告許銘威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且陳明是否
承受訴訟(併提出各該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繕本逕送
對造)。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原則上
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173條、第175條第1項)。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訴訟,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二、查被告許銘威於民國112年1月28日死亡(卷附個人資料查詢結果
足稽)
迄今逾3月,仍未經原告陳報承受訴訟情事。則本院無從得知繼承情形、承受訴訟對象,自無從命之續行訴訟,勢滋生被告許銘威無當事人能力之訴訟合法性問題。
爰裁定補正事項如
主文,逾期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