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武塔營造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金興
被 告 羅健成
吳石金
李建均
王沛榆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基隆市政府因111年建字第7號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84,000元,應「各」徵第二審
裁判費47,3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