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建均
王沛榆
即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9日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二、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9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2月29日,以111年度建字第7號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7,386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
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113年1月9日、1月21日)以後,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是其本件
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