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0號給付租金事件(原審為本院110年度基簡更一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10年度基簡更一字第2號給付租金事件民國110年12月6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0號給付租金事件(原審為本院110年度基簡更一字第2號)之
當事人,為確認於本院110年度基簡更一字第2號給付租金事件民國110年12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證人所述內容,
爰聲請交付
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0號給付租金事件(原審為本院110年度基簡更一字第2號)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