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銓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海玉貿易有限公司
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許爾航 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原
聲請支付命令經
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