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施文琇
被 告 拓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信義
分公司(台灣房屋信義
君悅加盟店)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