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41號
文大中律師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尚昱機械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7號),
惟被告尚昱機械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096元,應繳納
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