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岱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郭澤煌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67,920元,應繳
裁判費45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4,756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