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 告 全福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文亮
劉新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向本院提出之民事
起訴狀,其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劉文亮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000元及利息,第2項則請求被告劉新川應給付原告90,000元及利息,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45,000元【計算式:55,000元+90,000元=1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