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705號
原 告 周允博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宇明、台北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以
起訴狀表明之
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12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惟其事實理由欄所記載之
求償金額則係20,620元),故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