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瀚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0,306元,應繳
裁判費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46,9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6,43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