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765號
原 告 江高滿珍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余建華、穩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請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陳報現遭被告占用及應返還之土地面積約略數值,併請依111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200元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非訟事件、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若未能提出請求返還遭占用之土地面積略數,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以1,650,000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幣17,335元。倘逾本院所定10日期限仍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