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新安起重有限公司
被 告 誼達工程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 年6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11 年6月2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