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原 告 瑞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蕭家福
複 代理人 林拔群律師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何忠倫
顏國興
上列
聲請人間確認
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基隆市政府應由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承當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訴訟繫屬中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雖移轉於
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
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
當事人承當訴訟;僅
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4號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對於管理機關即聲請人就中華民國所有坐落基隆市○○區○○段0000地號號國有土地,請求確認通行權。茲因訴訟中,上列土地業已移轉由第三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且因該第三人已獲得兩造同意由其代聲請人承當訴訟,故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254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許其代承當本件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