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楷柏投資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即 被 告 興利太平洋發展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