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01號
被 告 永樂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黃建華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複 代理人 孫皓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
反訴原告於
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被告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
訴訟標的必須
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固定有明文。
惟除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外,反訴部分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觀同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自明。查
本件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同,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