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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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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不動產登記移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華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志忠 
被  上訴人  邱盈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登記移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9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