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73號
原 告 達創機電有限公司
被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原請求本院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嗣據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1,726元,應繳納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元後,尚應繳裁判費9,410元,本院
乃於民國111年11月9日以111年度補字第73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正裁定之5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同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
可憑。
詎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
足憑,其訴自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