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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
原 告 蔡慧潔(已歿)
蔡緯國
陳素燕
陳鳳暘
訴訟
代理人
黃教倫
律師
被 告 陳素雯
陳素琴
訴訟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分割遺產
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
。茲因原告蔡慧潔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死亡,
兩造
應
承受訴訟
,因認有
再開辯論
之必要,
爰
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5時00分在家事第十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怡穎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