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紳鴻有限公司
受 告知人 生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小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上訴聲明範圍內
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0萬元,應徵之第二審
裁判費為266,160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