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61號
原 告 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張進豐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觀諸卷附
被告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由
兩造簽訂之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第十四條載稱:「因本合約所發生之訴訟,雙方及其連帶
保證人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既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被告聲請,依職權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
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