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陳俊銘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4號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21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19,7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