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陳俊銘
吳敬恒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在卷
足憑,
上訴人之
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