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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陳俊銘  



上訴人    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福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在卷足憑上訴人之上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