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祥裕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阿波 
代  理  人  黃至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2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祥裕報關有限公司黃阿波
台灣快桅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基隆分行
110年12月10日
13,200元
S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