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祥裕報關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至陽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號
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