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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雅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蓉 
代  理  人  張淑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2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6號
編號
發票人戶名負責人姓名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元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鄭文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基隆分行
111年3月31日
83,033元
BN0000000
雅光國際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