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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林福隆 
訴訟代理人  陳怡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D000559
1000
2
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D000560
1000
3
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D000561
1000
4
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D000562
1000
5
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D000563
1000
6
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D000564
1000
7
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D000565
1000
8
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D000566
1000
9
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D000567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