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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劉延輝 
代  理  人  陳怡臻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5月10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附表:
編號
股票持有人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面額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劉延輝
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D000000-ND000396
1,000
60
60,000



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D000000-ND000824
1,000
30
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