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23號
原 告 闕志林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政惠、
有限責任基隆市汽車貨物裝卸勞働合作社、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2,0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