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43號
原 告 劉明光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東湧船舶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56萬290元、
資遣費166萬1,832元及預告工資4萬9,533元,合計327萬1,65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3,472元,依
上開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3分之2金額後,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157元(計算式:33,472×1/3=11,15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湘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